信息披露失范、资料保存缺失等!暨创汇及相关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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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深圳前海暨创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创汇”)、贺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暨创汇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相关资料等情形。贺志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未恪守相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暨创汇、贺志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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