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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博动力(300742)被处罚预告,股民索赔可期

栏目:热点快讯 日期: 作者:seo998 阅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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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27日,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越博动力/*ST越博/R越博1,代码:300742/40022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越博动力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一、越博动力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虚构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销售等业务。(二)虚假出售资产。(三)不当确认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收入。二、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越博动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2023年4月,越博动力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同时在2022年年报中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按照总额法核算的新能源车辆销售业务相关营业收入和成本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了更正调整。中国证监会认为,越博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越博动力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4月28日,越博动力发布《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4年5月8日,越博动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基础制度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越博动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越博动力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越博动力案的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7日间买入越博动力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越博退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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